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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报检须知

贸易关系人向各辖区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
    (2)厂检单;
    (3)产品符合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标准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质量的符合性声明;
    (4)使用油漆、胶黏剂、人造板材、布料、皮革等原辅材料的须提供CNAS认可实验室出具的关于重金属、甲醛、阻燃性等相关项目的检测合格报告;
    (5)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木制家具机械安全项目有要求的,出口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必须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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