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报检企业是指获得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后,接受进出境收发货人委托,为委托人办理报检行为的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二、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3.有固定经营场所及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4.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5.有不少于5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书》的拟任报检员。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具备前款第3、4、5项要求的条件,且总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三、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程序
1.申请人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网址:http://www.eciq.cn)“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提出申请。
2.完成网上申请后,申请人应当在两周内向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网上申请打印的《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的,需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总公司授权书;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代理报检企业与拟任报检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章程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复印件;
(8)申请人的印章印模;
(9)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为一式两份,并加盖本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3.受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4.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提交的电子数据有误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受理申请后,受理机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对申请人的营业场所和办公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对其有关代理报检的管理制度进行评审。
6.初步审查合格的,由受理机构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厦门检验检疫局;初审不合格的,由受理机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7.厦门检验检疫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准予注册登记的,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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