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义
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进出境货物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2)查验地点:
海关监管区或装卸现场;特殊情况海关可以派员到监管区外进行查验。
(3)查验方法
※彻底查验、抽查
※检查操作分为:①人工查验 ②设备查验
(4)查验时间:
海关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正常工作日;特殊情况经申请也可以在其它时间查验。
(5)复验
海关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
★什么情形下可以复验
①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②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③进出口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④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6)径行开验:
①报关单位不在场,但须有见证人在场(仓库管理人员等),并在报告上签字。
②可以径行开验的情形
A、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B、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