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29970]
问题标题: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8号中螺钉和垫片的归类
问题内容: 2010年6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了第38号公告。现我公司遇到一点小麻烦:公司常年有进口数码照相机镜头组用的钢铁制螺钉(杆径小于6毫米)及数码相机镜头组用钢铁制垫片。且以上两种料件均原产于日本。现向各口岸海关申报进口时,各口岸海关对该公告的理解不一。会出现同种产品、同种品名不同税号的情况,造成我公司不知该将此类商品到底该归入哪一类?比如原我公司进口螺钉杆径小于6毫米的为73181500。00 现不知该归入73181500。01 还是归入73181500。90 麻烦您啦,敬待回复!
问题分类:[商品归类] 投送单位:大连海关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8号》“一”中最后一段规定,在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8号》涉及的碳钢紧固件的商品归类时,应先确定是否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若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时,才应分别确认商品编码7318120001、7318140001、7318150001、7318210001和7318220001。 以上只作为参考,进出口时,以商品的实际报验状态和海关最终审核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