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的的一种国际货物运输组织形式。由于集装箱运输的飞速发展,使多式联运成为国际货物运输业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打破了过去海、陆、空等单一运输方式互不联贯的传统做法,而将海、铁、公、空等单一运输方式有机结合起来联为一体,构成一种跨国(地区)的联贯运输方式,被喻为运输业的一次革命。
与传统的运输方式相比,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涉及当事方众多,过程也更加复杂,诸多法律问题存在争议,迄今仍没有定论。本文试就这种运输方式中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展开探讨。
以何为名——“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及构成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称谓的发展和统一化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下简称国际多式联运)虽然被广泛应用,但国际上关于该概念的特定称谓却尚未统一,相关的概念主要有:“联合运输”、“联运”、 “连运”、“集装箱运输”以及与多式联运相对应的“单一运输”。 这些名词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都有一定甚至十分密切的联系,相互之间极易发生混淆。所以罗尔夫•威特教授 (Ralph De Wit) 告诫说:即使这些概念之间有着显著的差别,在实务中也非常容易被混用。因而不能仅依*其所使用的术语来判定一个运输合同的性质。[ii]
来源:报关员培训网 运输合同的性质直接关系到多式联运经营人或承运人权利、义务范围的大小,对运输方式的概念内涵理解不一,极易引发纠纷和争议。为了避免这种状况,除了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选择有关的名词或术语,并注意依合同内容而非形式来确定运输方式的性质外,更好的解决方法也许是尽快将这种运输方式的特定称谓统一化、确切化。联合国经济和贸易发展委员会(UNCATD,下简称联合国贸发会),国际商会(ICC)等国际组织也在为此做着不懈努力。目前实务和理论界最常见的术语便是1980年在《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以下简称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中最早出现的“多式联运(Multimodal Transport)”一词。该称谓准确地描述了这种运输方式的特点并为人们普遍接受。可以想见,随着它被日益广泛地应用,这一术语将取代其他,成为该种运输方式的专用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