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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非关税和经济同盟概述

 同盟简介

 中非关税和经济同盟 (Customer and Economic Union Of Central Africa——CEUCA) 是非洲地区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该组织成立以来,为促进地区的合作与发展,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简要地说,其成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立了统一的关税制度,消除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障碍,方便了地区工农业产品的自由流通; 二是实行了统一的税收和投资政策,使各国的投资者和各企业可以在相同的政策保护下进行公平的竞争并获得发展; 三是创办了中非国家银行(BEAC)并统一了货币和利率。单一货币的发行和统一金融政策的实施,不仅使同盟各国掌握了独立的货币权威,同样也为促进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建设创造了条件。可以说,这一组织在中部非洲地区和整个非洲大陆的影响都是很大的,发挥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

 同盟的形成与演变

 1964年12月,地处中非地区的原法国殖民地刚果、加蓬、喀麦隆、乍得和中非五国元首在刚果首都布拉柴维尔举行会议。 五国领导人就如何加强地区的团结与合作,发展地区经济和贸易,方便地区工农业产品自由流通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并取得共识。12月8日,五国领导人正式签署了关于建立中部非洲关税和经济同盟条约(以下简称中非关税和经济同盟)。该条约于一年后生效。

 但是,1968年4月,乍得和中非同扎伊尔另组中非三国国家联盟,同时宣布退出中非关税和经济同盟。同年12月,中非又脱离三国联盟,重新入盟。75年至83年,乍得仅以观察员国资格列席了同盟首脑会议。83年12月同盟批准赤道几内亚为其第五个成员国。84年12月同盟第二十届首脑会议批准乍得重返同盟的要求。

 根据同盟条约的规定,该组织向所有非洲主权国家开放。但因政治、经济、历史和地理等原因,现获准入盟的只有六个国家,即喀麦隆、刚果、加蓬、乍得、中非和赤道几内亚。

 同盟的组织机构

 国家首脑会议为同盟最高机构。会议主席由各国元首轮流担任,任期一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就本地区的共同利益和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调整、修改并制定共同执行的方针和政策。

 管理委员会是同盟的常设机构,由成员国财政部长组成。 执行主席由各国部长轮流担任,任期一年。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首脑会议确定的方针和政策,组织完成各项使命,商讨并制定出有关的政策、法令或法规。管理委员会每年开会一至二次,但习惯上只是在首脑会议前夕开会,为首脑会议做准备。

 总秘书处同样是同盟常设机构,负责日常性的各项工作, 如组织召开首脑会议,特别会议或专家会议,编写年终报告,宣布有关法令,发表各类公报等。总秘书长由首脑会议任命,任期三年。现秘书处总部设在中非首都班吉。其行政预算由首脑会议确定,原则上由各国均摊。

 同盟的目标和任务

 同盟各国一致认为,只有团结与合作,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只有加强经济联系,才能建立广阔并具有灵活发展政策的经济区域。 也只有这样,才能巩固中非各国的独立和主权。因此,同盟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

 ——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加强地区合作,逐步建立中非共同市场;

 ——取消内部之间的贸易壁垒,为扩大市场和改善生活条件作贡献;

 ——本着既重视各国利益又适当照顾经济最不发达成员国的原则,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 特别是通过合理规划和分配集体生产项目来加强一体化的建设,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

 ——逐步建立包括法院、议会、审计法院等机构在内的新的中非经济和货币共同体。

 同盟的主要成就

 同盟成立以来,其主要工作完全是围绕着上述各项任务而开展的。经过几十年不懈的努力,取得了许多成就。简单归纳起来,主要在以下方面:

 1、制定了共同的关税政策和法规

 在关税同盟这个方面,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建立了关税同盟的运行机制,并制定出相应的法律和法规。现同盟内部实行的是统一的 海关 法则, 海关 规定和关税税则。

 近几年,因形势变化较快,同盟连续几次调整和修改关税税则,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是简化税种,降低税率,以适应地区经贸发展的需要。目前,对进口商品实行共同对外税则,对本地区工业产品则实行优惠税则。现行的共同对外税则是94年后实行的,由关税和临时附加税组成。附加税的税率由成员国按规定幅度自行决定,而各种商品的关税是统一制定的。

 2、税收和投资政策趋于统一

 为促进公平竞争和保证区内企业在相同的条件下建立和发展,同盟经过多年的协调,已建立起比较规范的税制体系。

 现各成员国征税的科目基本一致,主要有营业税(或增值税)、公司税、 个人收入所得税、社保基金税、注册印花和管理税等。 目前各科目的税率尚未完全统一,仍有一定的差异。但这些差异是同盟协议所允许的。不过,这些差异将会逐步缩小,直至全部取消。

 为了吸引投资,并为潜在的投资者提供法律保护,同盟很早就签订了关于投资的共同协议,并以此作为各国制定投资法的基本准则。同盟制定共同投资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各国从本国的利益出发为投资者提供过多的优惠待遇,以致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影响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自协议签订以来,各成员国基本上都是按此协议精神制定本国的投资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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