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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发盘、复合发盘和发盘的有效期

重复发盘[Repeat Offer]  发盘人的第一个发盘被受盘人接受并达成交易后,应受盘人的要求再达成一年与前年相同交易所发出的发盘。     一揽子发盘[Combined Offer]  也称“综合发盘”或“一揽子发盘”。发盘人向受盘人同时发出两个内容不同而受盘:人只能全部接受的发盘。这种发盘的结合,或都是销售发盘,或都是购买发盘。或由销售和购买相结合的发盘。对于这类发盘,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不能接受其一.拒绝其二。否则就构成还盘。
 
    一揽子发盘[A Package Offer]  见“联合发盘”。
 
    综合发盘[Combined Offer]  见“联合发盘”。
 
    复合发盘(Compound Offer]  发盘人对受盘人同时发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而各自独立的发盘。它与联合发盘不同,允许受盘人可以接受其一.拒绝其二。它既可作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销售发盘,又可作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购买发盘,或销售发盘与购买发盘并列的复合发盘。
 
    发盘的有效期[Validity of Offer]  发盘人受所发实盘约束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发盘人不得任意撤销或修改发盘的内容。同时.这也是受盘人表示接受的期限.只有此期限内作出接受才有效。发盘有效期的长短要合理.并明确发盘有效期的起止日期和地址。发盘有效期主要以下述两种方法规定:(1)规定受盘人最迟接受的期限。(2)规定受盘人接受的一段时问。对于发盘人不规定具体时限。而使用迅速(Promptly或Immediately)、紧急(Urgently)、尽快(As soon as possible)等词语,可理解为受盘人在合理时间内接受为有效。但容易因当事人双方理解上的不一致而引起争议.所以实际业务中不使用为好。口头洽谈业务时,如不规定具体时效,则受盘人当即接受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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