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出口配额的有效期。
出口配额的有效期为当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企业应在配额有效期内向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各发证机构可自当年12月16日起,根据外经贸部或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下发的下一年度出口配额签发下一年度的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为下一年度1月1日,并将发证数计入下一年度的发证统计。
第三十四条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一)实行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出口许可证需要跨年度使用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二)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配额许可证管理,但不占用出口配额的商品,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核发。对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超过次年2月底的,发证机构按照外经贸部制定的《商品目录》和《分级发证目录》有关规定执行。
(三) 出口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海关不予放行。
第三十五条 出口许可证的延期。
(一)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出口企业应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构收回原证,在发证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注销原证后,重新签发出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
(二)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出口企业应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未使用部分的延期申请,发证机构收回原证,在发证系统中对原证进行核销,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出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
(三)未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延期申请,出口许可证自行失效,发证机构不再受理延证手续,该出口许可证商品数量视为配额持有者自动放弃。
第三十六条 实行u201c一批一证u201d管理的出口许可证,每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实行u201c非一批一证u201d管理的出口许可证,每证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十二次,由海关在u201c海关验放签注栏u201d内逐批签注出运数。
第三十七条 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在调整发证机构时,自调整之日起,原发证机构不得再签发该商品的出口许可证,并将企业在调整前的申领情况报调整后的发证机构。出口企业在调整前申领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许可证按规定到调整后的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