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Clause),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Clause),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加列一种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银行中立担保付款的职能完全丧失。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消信用证,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买方凭借信用证"软条款"还可以骗取卖方的保证金、质押金、履约金、开证费等。
信用证软条款的形成原因可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看。主观方面:第一、开证申请人出于诈骗的目的。这种情况又往往与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预先支付履约保证金或开证押金联系在一起。一旦开证申请人收到预付款,即可利用信用证软条款逃避付款义务,达到诈骗的目的;第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并非出于诈骗的本意,而是为了掌握信用证的主动权,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开证申请人为中间商的时候,开证申请人一方面要控制货源,另一方面不能或无法及时联系好下家客户或害怕下家客户临时毁约。因此在信用证中规定了软条款以便自己灵活掌握。客观方面,第一、信用证机制的自身的缺陷。信用证结算方式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得并不均衡。根据信用证运作机制,卖方承担的风险主要是因单据不符而遭遇拒付而无法结汇,而买方所需承担与货物有关的所有风险,其在付款之后获得的可能只是一堆文件。所以,买方在支付货款之后,力图获得关于货物的各种信息及对货物的现实控制权。然而,在现行的国际贸易体制下,从卖方的结汇到买方收到货物中间还有较长的一段时间的运输过程。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卖方欺诈买方,以劣充优,或根本不交货,然后伪造相关单据去银行结汇,对此,买方很难获得司法救济。所以买方试图在信用证中对卖方做一些限制,以降低被卖方欺诈的可能性,起到维护自身利益的作用。第二则是信用证国际保护的相对薄弱。迄今为止,在能够检索到的文献中,并没有看到国际商会对信用证软条款做出禁止的书面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