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 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但是, 国际贸易 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有: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国际法协会专为解释 CIF 贸易术语而制定
2、《1990年美国对 外贸 易定义修订本》
解释了6种贸易术语,注意其中对 FOB 和 FAS 的解释
3、《2000通则》(INCOTERM2000)
13种术语
《2000年 国际贸易 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
《2000年通则》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它标志着国际贸易惯例的最新发展。
《2000年通则》的适用范围
《2000年通则》明确了适用范围,该《通则》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其货物是指“有形的”货物,涉及与交货有关的事项,·不涉及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的免责等。有关违约的后果或免责事项,可通过买卖合同中其他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