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中国A公司与美国一旅美华人B共同合作将其生产的设备销往美国。双方合作一年多,合作模式是FOB价出口,由B指定中国一家货代公司C公司负责订舱运输及出具提单,运费也由其支付。A公司将货物交给货代C公司后,C公司再将提单寄给A公司。货物快到美国时,B付款后,A公司再将提单邮寄或电放给B完成交易。2006年5月,B又向A公司订购了两个集装箱货柜的关键设备部件。货物装船完毕后,B到货代C公司付清运费后,提出可顺便把提单带给A公司。由于是大客户,又是订舱人,C公司便将载有发货人为A公司,收货人为B公司的记名提单交给了B。B拿到提单后,立刻飞回美国,货到目的港后凭有效证明文件和正本提单提走了货物,但货款迟迟没有支付给A公司。
【分析】本案例中,旅美华人B之所以行骗成功,一是利用了A公司对其的信任,二是利用FOB合同的特点使用了记名提单,三是承运人的操作不规范,本应向货物所有人交付提单,却向订舱人交付了正本提单,给了B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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