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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实务中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种支付方式,它把商业信用转变成银行信用,保障了交易的正常进行。但是,由于信用证交易具有的独立抽象原则,也使得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大行欺诈之能,造成外贸企业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面临的风险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从经贸实务角度分析外贸企业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以期警示企业经贸人员加强信用证风险的防范,确保交易安全。

一、“软条款”的风险及防范

1.国际贸易术语选择中软条款的设置。

如FOB术语下,不规定卖方的派船时间,或在CFR或CIF术语下,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须取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

这是信用证中常见软条款之一。前者使得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图决定是否派船和派船时间,致使卖方无法主动完成交货,不能按时收汇。后者同样使得卖方在交货、收汇等方面受控于买方。

如果接受信用证中出现此类条款,在履约过程中就会极难操作,其付款的主动权完全被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控制。

应对此类条款,应采取删除、或在合同中直接规定派船时间、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等方法。

2.对信用证生效附条件软条款的设置。

即在信用证中规定暂不生效条款,待某条件成就时信用证方生效。常见的有规定信用证的生效条件为进口方领到进口许可证,或者货样由进口方确认等为条件。

这种信用证变成了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使开证行的责任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对出口商极为不利。

应对这种情况,可以与进口商协商规定一个通知信用证是否生效的日期最后期限,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3.“客检条款”的设置。

即在信用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检验证书必须由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签发。

这种条款使卖方受到极大牵制,如果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借故不签发检验证书,卖方冒险发货,银行就会因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如果卖方不发货,就会被买方以货物质量有问题不能按时交货追究违约责任。

应对这种条款,如果不是资信良好的老客户,或是在交易过程中确实是以此条款确保质量关的客户,应该坚决不接受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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