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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业务风险控制办法1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了规避外贸业务风险,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相关业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一、各类出口业务需按照公司制定的业务流程和业务管理办法执行,遇到问题逐级请示,相互探讨,建立一套科学的业务模式,不得依据以往经验处理新问题。
二、客户风险控制;
1、对新客户资信一定要通过专业信用调查机构进行详细调查,不能凭主观印象判断。在没有掌握其准确资信的情况下不要与其进行信用交易;
2、不能因客户前几笔按时付款就放松警惕,盲目采用付款交单、承兑交单等信用方式,给客户信用应有前提条件和科学依据,对资信实力不足的企业应寻求债权保障;
3、在以前欠款尚未付清之前,不应继续给客户信用。或停止发货,或要求预付全部货款,或要求其开信用证;
4、客户作出付款承诺后,应要求其先履行一部分以表诚意,并严格督促其履行协议。
三、合同风险控制; 来源:报关员培训网
1、在出口合同谈判与签订阶段的防范措施
在谈判和签订阶段,加强资信调查是确定交易伙伴的重要方法。在调查中要重点了解对方的企业性质、贸易对象的道德、贸易经验等,特别是贸易伙伴的资金及负债情况,经济作风及履约信用等,主要防范合同文本的风险。
(1)谈判前参照完善的格式样本谈判,避免遗漏有关条款。
(2)尽量提供自己的合同文本,自己掌握主动权。
(3)对方提供的合同,防止看不见的条款“影子条款”。对方提供的合同,带回公司考虑后再签,不要匆忙签字。
(4)在磋商过程中,E—MAIL、传真或口头等方式的,约定以签订正式合同确认书为准,使合同具有确定性、公开性、告诫性,避免电子证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传真)的证据缺陷。
(5)业务条款的风险防范(以支付条款为例)
如果是汇付方式,尽量在合同条款中要求进口商提供银行保函。
如果采取托收方式,事先要注意有的拉美国家对D/P方式,常常按照D/A方式处理的做法;更要注意设法在进口商付款前确保货物的所有权,防止钱货两空;在办理托收时不要在托收委托单上指定代收行。
如果是L/C方式,要注意规定对方开证时间、开证银行,并要求进口商退货时须3套正本提单全退回方可。
(6)重视法律条款。
①违约金条款:违约金条款第一不要遗漏,第二要全面,第三幅度可以高,但不要太高,因为太高导致条款无效,等于让裁判庭自己决定。
②商检条款:商检证书是买卖双方结算、计算关税、判断是非办理索赔的依据。合同应对检验标准、检验期限、凭封单检验还是凭现状检验,以及对标的物质量和数量提出异议和答复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以免进口商拖延不决。
③不可抗力条款:最好在国际合同中尽量列举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证明条件、通知期限,这可以避免进口商找借口不付款。
④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由于国外执行难等许多原因,最好约定仲裁条款。条款表述要规范,不能模棱两可造成麻烦。
⑤法律适用条款:应尽量争取适用中国法解决争议。
⑥合同文字及其效力条款:
(7)防止侵犯外国专利权。因为目前我国出现较多此类纠纷,要注意避免侵权带来的收汇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8)可以规定“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在不影响正常贸易情况下,约定在进口方尚未付清全部货款之前,货物仍由出口商所有。
2、在出口合同履行阶段的防范措施
严格履行出口合同,履行交货交单等义务,这是安全、及时收汇的必要条件。
以下以L/C收汇方式为例:
(1)订立合同后,出口方应要求进口方尽快开立L/C,为必要的修改留下充足的时间。
(2)收到L/C后,注意防范L/C本身的风险
①慎防假证,有时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诱,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可根据银行出证格式并紧列有无描绘、深改、剪粘、挖补等迹象,或电话联系,中国方向银行咨询。
②严格审证,防范信用证“软条款”。常见的软条款有:
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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