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某棉纺集团出运71.5吨纱,金额近十万美元,价格条款FOB,合同付款方式:预付30%TT+70%DP。货到港口二个月,期间货物价格暴跌,收货人不付款不提货,不同意退运或转让,期间产生了非常高的港口费用,而且我中国公司蒙受相当的损失。
分析:印度政府规定:出口到印度的货物,必须有原收货人出具的NOC的证明,才能修改收货人并转卖他人或转运。一旦货物到达前市场发生动荡,买家往往利用此规定恶意欺骗国外客户,从而以差价赚取利润,想尽办法违约,逼中国公司降价。此时货已运至印度,且由于印度海关规定,如果货物到港三个月无人提货,就可以被海关拍卖。对此,我企业无奈只好“认栽”,最终接受降价条件息事宁人。
案例2:我企业与印度公司做了一单货值约为7万美元痲类出口业务。该批货物信用证由香港一家公司从香港开出。同时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将提单中的发货人打成该香港公司,但保留了提单、报关单和核销单等原件。发货后印度客户以单证有不符点为由拒付货款,进而又以产品质量有问题为由逼中方大幅降价。我企业调查得知,该香港公司系印度公司在香港的关系公司,该香港公司坚决不同意退货。我企业处处陷于被动,最后无奈答应降价了事。
分析:信用证可以由第三方出具,但是必须保证发货人一定为我中方企业。由于国际贸易经验不足,我企业不仅犯了贸易中的基本错误,同时审单失误,在这起贸易活动中陷入种种被动,承受了相当的经济损失。
案例3:某中资公司驻印度代表处,与印度买家在违反印度政府规定的情况下签了一笔外贸合同。印度买家为了达到减少关税的目的,要求签定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的交易金额低于实际交易金额,用来报关,另外一份合同显示的是真正交易的金额。由于用于报关的合同价格大大低于市场价格,引起了印度有关部门的注意,从而开展调查,印度公司与我中国企业均涉案。
分析:印度政府明确规定,外资驻印度代表处,只能从事市场调研、客户联系等非盈利性活动。该代表处违反此规定擅自做贸易,已违背了有关规定。另外,我中国公司同意签定双重合同,而所签定的实际交易金额的合同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出口商往往很被动,如果一旦印度买家恶意欠款,中方只能承担损失,自吞苦果。
国际贸易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由于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方式的广泛应用,企业大量依赖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出口货物,因此受骗上当、蒙受严重经济损失的也日渐增多。因此,我们建议外贸企业在从事国际贸易业务中,应注意做到“六关注”,从而尽量避免和防范贸易风险。
一是关注调查买家的信用状况,可以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印度有关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调查、评估买家的信用情况。通过对买方进行资信调查得到尽可能多的买家信息,以做到从源头防范贸易风险。
二是关注贸易合同条款,付款方式坚持对方开具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并由欧美等第三国保兑;次之,可要求对方电汇部分预付货款,发货前以电汇方式付清全部货款,或者TT电汇全额货款,否则不予发货。
三是关注双方贸易往来中所发生的联系,一定要保留双方联系的证据文件。一旦发生贸易纠纷,保留的所有往来书面文件、邮件和传真等均可作为证据。尤其要注意通过传真来保持联系,因为传真上一般都会留有对方的公司名称、电话号码、传真等,这些都是一旦对方否认有关往来从而反驳对方非常有力的证据。
四是关注有关辅助保险措施,建议有能力的出口企业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唯一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其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主要企业在出口贸易发生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分担出口企业对外贸易的风险,而且其国际商账追收和境外追收业务依托全球追收网络,也可帮助出口企业有效地进行境外追讨降低出口收汇风险。
五是关注以合法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国际贸易牵涉面杂,发生贸易纠纷后,我国企业往往妥协印度有关贸易方的条件了事,而使印方一再得益,自己合法的权益受损。而目前,国内已经有很多涉外律师事务所可以承办涉外官司,或者准备好所有的材料,直接委托印度有关律师事务所,通过起诉等合法途径解决贸易纠纷。
六是关注贸易合法性。对于已在印设立代表处等分支机构的中国公司,一定要确保自身行为合乎印度法律,如果贸易机会可观,可考虑在印度设立公司、分公司等途径来保证经营行为合法,进一步开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