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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来料成品退换未复出处理办法[194601]

 问题编号:[194601]

 问题标题:来料成品退换未复出处理办法

 问题内容:您好!请教关于来料成品退换(4400)的问题:1.来料成品退换进口后因某种原因不能在本报核期内复出口的,须补完税才能核销吗?能否申请该份进口报关单转入下期报核?2.如须补税后再报核,请问是以折原材料内销补税,还是原进口成品状态补税?3.补税后该成品以哪个贸易方式复出口?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1.根据总署现行有关规定,以“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成品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口,确实不能出口的,按成品内销的处理方式处理。对已经核销的加工贸易手册(帐册)项下的出口成品,退换时不得按照“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申报;2.成品内销须折回料件进行补税;3.补税后的成品不属于海关监管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复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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