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付款交单)
案例:
2002年2月,中国A公司与印度B公司签订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D/P at sight。中国C银行将单据寄出后,直到2002年4月份尚未收到款项,遂应A公司要求指示印度D代收行查实,D代收行回电才得知印度B公司一直没有来赎单。
2002年5月,印度海关以货物到港后3个月内无人提货,和B公司取得确认,直接将货物拍卖。致使A公司货财两空。
分析:
托收是一种商业信用,它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进口商的信用,二是代收行的资信。 所以,我们必须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作为代收行,但在托收付款方式下最重要的还是进口商的信用。此案的问题就出在印度B公司没有及时去银行付款赎单。
风险防范:
(1) 对于初次合作的进口商尽量争取预付部分货款,余款采用D/P形式的则尽量结合C&F和CIF。
(2)充分了解代收银行的资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