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是不可以在加工手册或账册项下退换的。对此,海关总署是有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企业进口料件由于质量存在瑕疵、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要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以及由于加工贸易出口产品售后服务需要而出口未加工保税料件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也就是说,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只能做内销补税处理,不能再复运出境。
但实践中的问题在于,并未有细化的规定,对如何认定“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做出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第二条对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受灾保税货物等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未对“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做出规定。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第十条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退运出境的,海关按照退运的有关规定办理,凭有关退运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那么问题来了,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可以退换,而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可以退运出境。在无法有效区分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与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的情况下,口岸海关究竟如何监管?企业又如何做到合规呢?比如,一个打孔的基板,如果打废了,究竟属于已经加工的保税料件,还是属于残次品呢?一根料件形式进口的钢管,成品是截断后的钢管,那么不符合要求的截断后钢管,究竟属于已经加工的保税料件还是残次品呢?
目前,基本上是不做区分的,包括已加工保税料件在内的所有加工贸易货物都是可以退换的,企业只要把已经加工保税料件按照残次品进行申报就可以实现退换的目的。海关的解答也基本上是这样的口径,并未特别强调已经加工的保税料件不得退换。我们来分享两条海关总署主页上《海关业务问答》的实例。
问:老师您好!我们是南昌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现在有一个问题要请教一下: 我们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人员作业不良的产品(
此产品包含原物料、半成品、制成品),请问这些作业不良的产品是否可以退运至境外(香港),或者有其它的处理方式?我们主管海关回复说作业不良的原材料是不可以退到境外的,请问此种回复是否正确?
南昌海关: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十的规定:“区内企业的加工产品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应复运出境……”。你司“工人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品”符合“加工产品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规定,若该不良品为残次品或者废品,依法应复运出境,你司可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问:老师您好~~我是青岛一家来料加工电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一批不良品,
有不良成品,
还有半成品。现在客户要求将产生的不良品退换给他们。但是我们公司不知道应该按照正常品出口呢?还是应该将不良品折成料件做料件退运处理?请老师给予答复~~多谢~~
青岛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退运出境的,海关按照退运的有关规定办理,凭有关退运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可以看出,企业的问题中,很可能包含了已经加工的保税料件,但海关的业务问答中,并未对此给出专门的提示。有鉴于此,建议海关总署能够对什么是“已经加工的保税料件”做出更加准确的指引,以实现更加有效的监管,也尽可能减少进出口企业在关务合规方面的现实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