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运用
案例:
某进出口公司与G国外商签订1万吨水泥买卖合同。价格术语为FOB天津。支付方式为D/P at sight。卖方备好货物后卖方派船来天津装货。卖方将全套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卖方收款,但是买方并没有按照约定及时付款赎单。银行将单据退回后,卖方追索货物时得知货物早已被买方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提走。卖方遂向船公司追索,得知该船公司为一资不抵债的小公司,其船只再没有到过中国,卖方也无法采取申请扣押船只拍卖等措施挽回损失。
分析:
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条款下指定货代,对船公司的实力未作调查,是导致货物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被买家提走的直接原因。但如卖方能争取T/T预付30%,余款采用L/C at sight,在银行资信良好、议付单据无不符点的情况下,此单的风险将大大降低。
风险防范:
(1)在托收付款方式下,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争取使用CIF或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条款。
(2)如果外商坚持用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为避免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与收货人串通无单放货,导致出口商货、款两空的情况,须上网仔细核查指定的船公司和货代资质,尽量不要接受未经外经贸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处安排运输。
(3)为避免收货人拒绝提货,出现提单转让困难的情况,建议使用“空白抬头提单”,如,收货人(Consignee):To Order。尽量避免“记名提单”和“凭收货人指示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