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主要存在的五大误区是:
误区之一:原产地证只是证明货物原产地的凭证而已,并不能起到关税减免作用。
这是混淆了一般原产地证和优惠原产地证的概念,一般原产地证是非优惠原产地证,依据的原产地规则也与优惠原产地证不同,只能享受进口国的最惠国关税,而优惠原产地证可以享受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直至全免的关税减让优惠。很多企业对原产地优惠政策不够了解,对各国签订的各类贸易协定不够敏感,尤其是最近几年签订的各类区域性自贸区协定,并未从中看到关税减免带来的商机,只是因为客户要求才申领,并不是主动申领优惠原产地证书。由于优惠原产地证所带来的效益由进口商享受,其作用容易让出口商忽略,因此很多国内出口商并没有认识到优惠原产地证这一“有价证券”的含金量,在与外商签订外贸合同时也没有把它作为促进出口的利器。
例如笔者在一次原产地注册调查过程中,发现一家年产值亿元以上的企业出口到印度的阀门配件属完全原产品,但企业根据客户 信用证 要求,为顺利交单结汇只申领一般原产地证,其实该批产品完全符合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规则,而且印度为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该产品也在印度的降税清单内,如果为该批货物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可以享受印度正常进口关税(7.5%)基础上20%的减让优惠,以年产值1亿元计算,全年可为企业减免关税150万元。
误区之二: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无法申领原产地证书,或者即便申领到了原产地证书,所享受的关税优惠也会有折扣。
这是混淆了原产品和完全原产品的概念,原产品包含全部使用本国产原料,完全由本国生产的完全原产品和含有非原产成分但已经过实质性改造的产品。一些出口企业误认为只要含进口成分就无法申领原产地证书,所以刻意隐瞒进口成分,有意无意地虚报瞒报,增加了签证难度和退证查询风险,不仅容易受到行政处理,也给企业的国际信誉带来负面影响。笔者在日常签证工作中,参与调查过数起企业不如实申报案件,很多都是因为这一误区的存在。实际上即便有进口成分,只要经过了实质性加工,符合百分比标准或加工标准等优惠原产地标准,同样能申请优惠原产地证书,享受的也是同等的关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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