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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案例分析风险防范措施

  近年来,国外不法客商想方设法以不付款或少付款的形式从中国外贸企业骗取货物的行为又有所抬头。其中有的涉案金额达几百万美元之巨。虽经多方努力,仍使我国的外贸企业损失惨重。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的解读,提炼外贸风险防范的关键要素,以期帮助我国外贸企业规范业务行为,丰富外贸防骗之经验。
  【案例1】某年7月、9月、12月,江苏A公司为履行其与美国M/S公司的售货合同,委托江苏环球向美国博联托运四票货物。江苏环球接受委托,办理了四票货物的订舱、报关、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等委托事务。价格条件为FOB中国,货物价款共为150542.75美元,约定付款条件为D/A120日或30日。8月9日、9月26日、10月6日、12月18日,江苏环球代表美国博联向江苏A公司签发了以美国博联名称为承运人抬头的四套正本记名提单,并将提单交付江苏A公司。提单载明的收货人和通知人均为美国M/S公司。四票货物装运后,分别于当年9月2日、10月29日、11月1日,次年2月10日运抵美国迈阿密。货物的正本提单是由江苏A公司直接寄给其在美国的关系公司JSL国际公司,由其提示要求收货人付款赎单。收货人美国M/S公司提货时称未收到正本提单,于当年11月16日、12月4日、次年元月29日、3月5日向美国博联出具提单保函,付清运输费用后,提取了货物。7月,江苏A公司因未收到货款,以无正本提单交货起诉江苏环球和美国博联,要求两被告赔偿其货款损失。
  【分析】本案中四票货物的正本提单均载明,经美国港口运输的货物的提单应适用美国法律,而且双方的争议是在美国港口交货的过程中产生的,所以,以美国法律作为处理该争议适用的准据法。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记名提单为不可转让提单,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记名提单注明的收货人,即完成其交货义务,无须收货人出示正本提单。所以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江苏A公司对江苏环球和美国博联的诉讼请求。
  【案例2】某年5月,中国A公司向国外B公司出口一批产品,合同中约定采用FOB术语,D/Patsight(即期付款交单)付款。货物装船起运后,B公司以己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为由,要求A公司将提单上的托运人与收货人均注明为B公司,并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B公司。货到目的港后,恰逢当地化工市场行情波动,B公司以暂时资金不足为由拒不付款赎单,要求A公司将付款方式改为D/A,并允许其先行提取货物,否则将拒绝收货。由于提单收货人记名为B公司,A公司无法将货物专卖给其他客户,只得答应B公司的要求。之后B公司出具保函、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海运提单副本向船公司办理提货手续。货物被提走后,B公司不但没有按期向银行付款并且再无联系,A公司蒙受货款两空的巨大损先。
  【分析】本案中B公司使用了一个连环套方式即“D/P—记名提单—D/A”诈骗A公司的货物。无论是D/P或是D/A均是托收的方式,其中D/A对卖方的风险最大。而对于买方则是期望从D/P变成D/A,对其资金的周转比较有利,同时也掌握了在付款环节的主动权,可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决定是否付款,何时付款,以及如何付款。而实现这一路径转变的重要载体,一是FOB合同,二是记名提单。由于本案采用FOB合同成交,给了B公司充分的理由以负责运输事宜为由将提单转为记名提单,并利用记名提单的性质即可不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A公司以为持有正本提单B公司会见票后立即付款,收汇有保证,忽略了记名提单与通常使用的指示提单的差异,从而受制于人,蒙受巨大损失。
  【案例3】中国A公司与美国一旅美华人B共同合作将其生产的设备销往美国。双方合作一年多,合作模式是FOB价出口,由B指定中国一家货代公司C公司负责订舱运输及出具提单,运费也由其支付。A公司将货物交给货代C公司后,C公司再将提单寄给A公司。货物快到美国时,B付款后,A公司再将提单邮寄或电放给B完成交易。2006年5月,B又向A公司订购了两个集装箱货柜的关键设备部件。货物装船完毕后,B到货代C公司付清运费后,提出可顺便把提单带给A公司。由于是大客户,又是订舱人,C公司便将载有发货人为A公司,收货人为B公司的记名提单交给了B。B拿到提单后,立刻飞回美国,货到目的港后凭有效证明文件和正本提单提走了货物,但货款迟迟没有支付给A公司。
  【分析】本案例中,旅美华人B之所以行骗成功,一是利用了A公司对其的信任,二是利用FOB合同的特点使用了记名提单,三是承运人的操作不规范,本应向货物所有人交付提单,却向订舱人交付了正本提单,给了B可乘之机。
  从总体来看,上述三个中国外贸企业被骗案存在以下四个共同点:(1)都采用FOB术语;(2)主要采用托收或汇付等商业风险较大的结算方式;(3)都使用了记名提单;(4)国外客户的资信存在问题。因此,FOB术语、结算方式、提单以及贸易调研是外贸风险防范的四大关键要素。
  要素之一:FOB术语
  根据目前获知的骗取货物的案例,几乎全部发生在FOB贸易条件下。行骗方主要利用FOB术语项下通常由买方负责办理货物的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以及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等的业务特点。这样带来的主要风险体现在:
  1、买方通过安排货运,控制承运人以及货物的所有权。
  在FOB贸易条件下,由买方指定承运人,买方与承运人关系密切,对货物的运输状态可充分了解,利用卖方对有关货运情况的不明晰,与承运人串通骗货,或是凭保函或其他证明文件从承运人处顺利提走货物,即出现“承运人无单放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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