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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陷阱与诈骗及其防范9

这类诈骗主要是指国际诈骗犯只要付首期的租金(通常是15天或30天的租金)就可以以期租方式租入船舶,同时自己就以二船东的身份(disponent owner)以程租船的方式把船转租出去,并要求付货人预付运费,等到货物装妥船长签发了已付运费的提单后,收到运费的二船东就溜之大吉或突然破产、倒闭,留下的只是原船东面对提单项下的责任。原船东于是就成了这类诈骗案的受害方,因为原船东的提单表明了他负有不可推卸的承运责任,尽管运费己被二船东骗走。在这种情况下,原船东要完成预定的航次,就要付很多的航次费用,如物料、燃油、工资、伙食、卸港费等等而其收到的首期或首二期的租金是且然不足以弥补这类开支的,但由于船东提单的存在,他就必须完成这一承运任务,否则就是违约.以下成是二个租家诈骗的国际若名案例。

 1960年香港船东所有的“Mandarin star”号货轮,某次装货到日本大阪,将抵目的港时租船人公司突然宣布破产倒闭,船东再也收不到租金,于是就拒绝驶往大阪并要挟收货人再付运费,否则就将货物卖掉,收货人拒不再付款,船东果真把船驶往香港,把货卸岸入仓,并已与人洽妥价,准备把货卖掉.收货人闻讯后成立即向香港法庭申请禁令,并向船东提出诉讼要求赔偿一切损失,结果船东败诉并输得一败涂地并因此跳楼自杀。

 又:1978年希腊货轮 "siskina"号自欧洲运货住沙特阿拉伯,在船长签发了预付运费提单后,租船人公司倒闭,船东撒野不肯过苏伊士运河,要求提单持有人再付运费。由于所装货物很昂贵,提单持有人不得已只能再付运费予船东;本来船东已收到足以完成航程的款项,但船东仍贪得无厌;仍将货卸塞浦路斯(在当地要取得法庭禁令禁止船东将货物卖掉是很困难的,而且黑市交易很多),该轮后在返希腊入坞的途中沉没。提单持有人平白遭受双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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