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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的义务[Duty of the Insured] 即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有关事项,应履行保险人所规定的义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有5条,并申明如被保险人未能尽其义务,从而影响保险人的利益时,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予赔偿。被保险人的5条义务是:(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如海关、港务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2)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3)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被保险人若不履行“立即通知”,保险人有权宣告保险单失效。(4)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货运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和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5)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因“船舶互撞责任”规定了碰撞船舶对载货的损失负有连带责任,最终转嫁到有关的保险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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