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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允许大米进口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1号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8年12月27日
【法律类别】进境检疫【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美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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