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地说,进境展览品属于暂时进口货物的范畴。但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展览会,特别是大型展览会、博览会又不同于其他暂准进口活动,所以海关总署根据展览品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订了对进口展览品的监管办法。
目前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大型展览会、博览会有经济、科技和文化性质三种。按规定,经济展览会由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负责归口审批或组织;科技展览会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或组织;文化展览会由文化部审批或组织。
海关监管的进口展览还应包括与展览会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小卖品和其他物品。
展品进口前,展出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将列有唛码、件数、重量、名称、规格、价格等内容的展品清单一式两份译成中文,向展出地海关申报。
展品进境时,展出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向入境地海关递交有关货运单据和清单,经海关核查后,按"海关监管货物"转运至展览场所。一般情况下,展品不能移出展览场所,如因故需要移出,应事先报经海关核准。
展品运抵展览场所后,应通知海关开箱时间,以便海关到场查验。在此之前,展出单位不得擅自开箱。海关查验展品时,展出单位应派人到场。
展出使用的宣传品和技术资料如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唱片、照片、地图、说明书、广告等应由展出单位事先送交展出地海关审查同意后,才能展出或使用。凡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宣传品和技术资料,不得展出或使用,并由海关根据情况予以没收、退运出口或责令展出单位更改使用。
展品中如果有国家控制进口物品,如无线电器材、应施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卫生检验的物品等,展出单位应按照有关管规定办理检验或批准手续。
展出单位运进供展览会招待用的烟、酒、食品等,经海关审查同意后可免税使用,但不得转让、出售或移作他用;展出单位赠送给观众和工作人员的零星纪念品或表演品,需经海关审查同意后才能赠送;作为礼品或者样品赠送的展览品,展出单位应当向海关报明赠送对象,由海关按照进口礼品的管理规定,办理免税或者征税手续,展览会出售的小卖品,展出单位应当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并交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税费。
展出单位在展览会结束后组织出售展品,但应遵守以下原则:
(1)出售给我国外贸进出口公司的,由购进公司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2)出售给或者赠送给参展国驻华使领馆或外交官的,由该使领馆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3)出售给其他中、外单位或个人的,由展出单位向海关办理手续。
对放弃的展览品,展出单位应当向海关报明品种、数量和价值。有接收单位的,应当由接收单位办理海关手续;没有接收单位的,由海关按海关法的规定处理。展览会闭幕时,展出单位应当及时向展出地海关递交展览品处理清单一份,分别列明消费、赠送、出售、放弃、复运出口等情况。
展出单位应当在展览会闭幕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展览品复运出境。因故不能按期运出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对逾期不复运出境的,由海关照章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