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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进口时予以保税,由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
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进行管理。生产用车辆包括运输用货车、特种车和客货两用车。
  对于合同中已确定产品内外销比例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生产内销部分产品的料、件,应于进口时照章征税。
  对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免税。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边角余料,因故不能出口的,海关将根据其使用价值酌情予以减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包括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均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企业合同或者进
出口合同验放。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料件加工成品出口时,外商投资企业应持《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向进出境地海关申报。有关海关在《
登记手册》上批注签章后退回外商投资企业,凭以向所在地海关或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的料、件,除因特殊原因经海关核准的以外,应从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加厂成品并履行有关出口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的料、件于加工成品后如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定承接进料加上复出口的生产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时,进口料、件的企业应会同进行深加工的生产企业待凭双方签订的购
销或生产加工合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该承接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应按海关的规定,申领新的《登记手册》,并遵守有关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成品如经批准内销,应从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海关补缴免税进口料、件的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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