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企业用进口成套散件、成套组装件,生产组装的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内销时,如运往广东、福建两省的,由两省主管部门审批;如运往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向海关交验国家主管部门等发的"准运证"。特区企业用部分进口料、件,部分国产料、件加工的,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如销往广东、福建两省以外地区的,应向海关交验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调运证"。
特区产品销往内地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济特区运往内地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同时交验规定的批准文件,如许可证、调动证、准运证等;如果内销产品含有减免税进口料、件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报明所含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的品名、数量、价格,海关予以补税放行。如对所含进口料、件申报不清的,海关则按制成品补税放行。
特区企业用国产料、件生产的产品和特区土特产品,在运往内地时,不需交验批准文件,但也要向海关申报,经海关认可后予以放行。
特区进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严禁转销内地。因特殊需要转销内地的,如运往广东、福建两省内的,海关凭两省主管部门的批件办理;运往两省以外其他地区的,按规定申领"准运证"或产品归口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关补税后放行。
特区单位更新下来的原免税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品运往内地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填写《经济特区运往内地货物报关单》向特区主管海关申报,按待区进口货物内运的有关规定向海关交验批准文件,海关按新旧程度补税放行。在特区承包工程的内地施工单位,施工结束后将原免税进口的有关机器、设备运往内地,应向海关交验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认可后,按货物的新旧程度补税后放行。
特区内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如需将机器、设备出租给内地单位使用,经营单位应向海关交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租赁合同,海关按租金征税放行。有关机器、设备应按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按时运回特区。
特区进口的料、件如需运往内地加工后再运回特区,经营单位应持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及与内地加工单位签订的加工合同,向特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发给《登记手册》,凭以运出料、件及运回成品。加工的成品及剩余的料、件,应在合同所订明的期限内全部运回。合同终了之日起或最后一批成品运回之日起一个月内,经营单位应主动向核发《登记手册》的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对特区临时运往内地的货样、展览品等,如属进口货物或含有进口料、件的产品,在货主保证六个月内运回特区的条件下,海关可凭侍区主管部门的批件,视其具体情况收取保证金或保证函放行。物品返回特区时,经海关验明确系原货的,海关发还所交保证金。
特区进口的半税市场物资只限在特区内使用和销售,严禁销往内地。
内地从境外进口的货物运入特区使用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运自内地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核查。此类货物运入特区,已经征收的进口各税不予退还。上述货物如需退运内地,应向海关交验经海关签章的《经济特区运自内地货物报关单》,海关经查验确系原运入特区货物时,准予退运。上述进口货物运入特区未向海关申报的,退运内地时,海关按特区进口货物运往内地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