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81631]
问题标题:不作价设备境内转移及补税问题
问题内容:领导你好!我司于2010年进口一台不作价设备,由于生产加工不再使用,客户想把这台设备转给境内其他企业使用。我想问一下如何办理以及补缴的税款如何计算,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海关总署2001年第16号关于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管理问题的公告》规定,监管期限未满、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并留在境内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须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及其他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转让或者其他原因提前解除监管需要补征税款的,应按照其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计算完税价格补征税款。你司宜向主管地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加工贸易部门和通关部门会做出具体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