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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大型加工出口型企业设立专为生产出口产品进行保税加工、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的活动。



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25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3、《海关总署〈关于派驻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审批原则〉的通知》(署监〔1996〕612号)



4、《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审批原则〉的补充通知》(署监〔1996〕90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88)署货字第343号)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1、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应是大型加工出口型企业:

(1)大型加工出口型企业系指长期正常经营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国有大型企业,从事特种行业(如飞机、船舶)加工的大型企业和经批准从事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大型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

(2)大型加工出口型企业所从事的加工贸易业务量(合同备案、料、件金额)约占主管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量1/5以上,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3)大型加工出口型企业应是当地经济的支柱型企业,并由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本行业的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从业工人3000人以上;



2、企业的银行、税务资信情况良好,年出口创汇达到500万美元以上;



3、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建立专门记录出口产品生产、销售、库存等情况的账册;



4、企业具有完备的仓储管理制度,拥有专门贮存、堆放进口货物和出口成品的仓库;



5、企业进出口单证管理制度健全,进出口单证齐全;



6、企业报关员报关年差错率1%以下,报核员报核单证年差错率1%以下,企业连续三年无欠税;



7、企业执行国家外贸政策,遵守海关法规,无走私违规情事;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申请书》(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5、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递交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直属海关予以受理;



2、直属海关受理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海关总署;



3、海关总署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制发《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工厂项目)》,经海关实地勘查批准后,颁发《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工厂项目)》,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详见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各海关加贸部门



办公地址:详见各海关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详见各海关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详见各海关联系电话



附件:



1、《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申请书》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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