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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企业设立码头、车场、货站、堆场、仓库、快件中心等有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场所(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免税商店、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除外)。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8条: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即将出台)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经营资格;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4、有申请事项所必需的固定场地;



5、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储场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的要求(如独立的封闭区域,设立隔离围网(墙),建立通道出入卡口,与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等);



6、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7、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其他特殊货物、物品的,应当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复印件;



8、场所平面图;



9、海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2至7项书面材料应当提供正本供海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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