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议机关有权处理
步骤一:确定该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申请人认为海关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主要是看这个文件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内容是否抵触。内容不相符,规范性文件显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精神,按照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原则,该规范性文件自然是不合法的。
还要看该规范性文件有关程序方面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经直属海关决定调整或者不予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的,由企业注册地海关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决定送达企业”,如果规范性文件规定此类情况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送达企业分类的相关决定,在程序上是与规章不相符的,因此也是违法的。
同时看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如果文件的实体内容与程序内容都不违法,仅仅是制定程序违法,也不能算是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步骤二:确认该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除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之外,还要根据一部分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具体实施。如海关对当事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罚,除了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定性之外,还要依据《海关行政处罚罚款幅度标准》并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和危害性做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步骤三: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该规定的审查结果。
无论海关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能否作为海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都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海关告知的方式是制作《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告知书》,其内容应包括:说明申请人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了对XXX文件的审查申请,经审查,该XXX文件符合XXX的规定,可以作为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或者该XXX文件不符合XXX的规定,不能作为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该《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告知书》做出后要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有权处理的上级海关处理期限。上级海关接到下级海关转送的审查申请时,应当及时处理,60日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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