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常驻机构进境(复运出境)其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及机动车辆;准予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其在境内居留期间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自用合理数量物品的活动。
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26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115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116号)
5、《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4]259号)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一)常驻机构申请进(出)境公用物品
1、申请人(常驻机构)是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不包括外国人员子女学校)。
2、常驻机构首次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前,应当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获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
3、常驻机构申请进出境的公用物品应当以本机构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海关需照章征税;但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除外)。
4、常驻机构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海关按照该机构常驻人员的实际人数核定其进境车辆的总数:
(1)常驻人员在5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1辆;
(2)6人以上1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2辆;
(3)11人以上2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3辆;
(4)21人以上3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4辆;
(5)31人以上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6辆。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出)境自用物品
1、申请人(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包括在国(私)有企业(公司)长期工作以及在国(境)内购房并长期居住的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
2、申请人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方可申请进境自用物品。
3、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首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再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一律征税。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自用物品,依法免征税款。
4、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常驻人员可以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
(1)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2)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
(3)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常驻机构办理海关备案手续
1、设立常驻机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正本和复印件;
2、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正本和复印件;
3、常驻机构报关印章式样;
4、常驻机构负责人签字式样、身份证件正本和复印件;
5、常驻机构中常驻人员名册(包括常驻人员姓名、性别、国籍、有效进出境证件号码、长期居留证件号码、到任时间、任期、职务及在中国境内的住址等内容);
6、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二)常驻机构申请进(出)境公用物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附件1);
3、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4、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常驻机构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交验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出)境自用物品
1、身份证件:
(1)在境内无职业人员可提供护照、通行证、回乡证等进出境证件;
(2)外商常驻人员、外国专家、外国记者等有职业人员,除提供进出境证件外,还应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发的《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地区人员就业证》、外国专家局制发的《外国专家证》、外交部制发的《外国常驻记者证》等证件;
(3)外国留学生应提供进出境证件以及在国(境)内就读学校制发的学生证;
2、长期居留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长期居留证》、《华侨、港澳地区人员暂住证》等准予在境内长期居留的证件。部分对华侨和来自港、澳地区长期居住人员停止发放《暂住证》,的地区,海关可凭其长期居住地公安局(或者派出所)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予以确认上述人员的常驻身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附件2); 4、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5、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及长期居留证件的复印件,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办理程序:
1、常驻机构首次进境物品前应先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海关备案证》涉及的内容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2、常驻机构(非居民旅客)填写进出境公用物品(自用物品)申请表,向主管海关递交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海关受理;
3、准予许可的,海关在申请表中直接批注“准予进(出)境”字样;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常驻机构(非居民长期旅客)凭申请表、主管海关“准予进(出)境”的批注意见、相关单证到进出境地海关办理具体报关手续。
5、常驻机构(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其中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常驻机构(常驻人员)还应当自取得《领/销牌照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申请进境机动车辆的为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各海关监管部门、现场业务部门
办公地址:详见各海关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详见各海关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详见各海关联系电话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