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课堂 外贸网站 外贸SEO 付费广告 社交营销 外贸营销 外贸推广 外贸知识 外贸政策 外贸百科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贸课堂 > 外贸知识 > 海关总署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在《办法》实施之前,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鉴定的规定》(署令第46号公布,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1993年施行以来,对规范海关化验工作、保证海关化验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对外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海关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海关化验工作也面临新形势和新要求,《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海关化验工作的实际需求。
(一)《规定》内容与当前海关化验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不相适应。
随着海关化验制度的逐步发展和完善,海关化验作为海关系统中一支专业技术力量,其重要性日益显现,海关化验的鉴定结论被广泛应用于海关行政和刑事执法领域,已成为海关执法的重要依据。因此,有必要对海关化验工作重新进行定位。
(二)《规定》内容过于原则和笼统,欠缺海关化验的基本程序性规定。
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对海关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形象在日常工作中还时有发生。例如,《规定》未明确鉴定结论的告知程序,使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难以实现;对鉴定结论申请复验的程序也未明确规定,使行政相对人没有主张复验的法定渠道,不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等等。
(三)由于《规定》出台时间较早,某些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规定》于1993年出台,至今已有15年,在这期间,正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阶段,海关的业务制度改革也取得了重大成就。《规定》的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的业务现状,缺乏可操作性。例如,《规定》第五条关于化验条件的条款:“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海关现场查验仍不能确认的,应予取样化验鉴定:1.申报名品不清,技术资料不全而影响海关进行正确税则归类者;2.单证不全或单货不符者;3.涉嫌伪报、瞒报者;4.按有关规定需要化验鉴定的其他的货物。”所列情形存在分类标准不统一及内容交叉重叠问题。另外,目前海关化验已成为风险管理、缉私办案等业务的重要技术支持手段,作用十分突出,但在原《规定》中未涉及。因此,需要对化验条件进行适当修改和调整。

二、制定《办法》的重要意义
(一)健全了海关化验的执法依据。
《办法》明确了海关化验的定义、依据、程序等内容,统一、系统地对海关化验执法进行了规范,有效地解决了海关化验存在的执法透明度低、执法不统一、人员资质欠缺等长期存在的问题。
(二)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海关化验中心受理的样品主要来自各海关业务现场,在形式上并不与海关行政相对人有关,海关化验似乎是海关的内部行为。但由于各关根据化验鉴定结论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将直接与海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有关,而且在取样环节都有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因此,海关化验工作应是涉及海关行政相对人的外部行为。在《办法》中一是增加了鉴定结论的告知程序,实现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二是明确了对鉴定结论申请复验的程序,行政相对人可以有主张复验的法定渠道,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体例与结构。
相对于原《规定》,《办法》作了较大的修改,增加了海关化验的定义、海关化验工作原则、海关化验人员从业资质、海关化验室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复验权利和复验程序等内容,条文数量也从原来的12条增加至21条。同时,还将《化验取样记录单》、《化验鉴定书》和《化验鉴定书(复验)》等作为《办法》的附件一并对外进行公布。
(二)适用的范围。
《办法》第三条规定: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化验,适用本办法。明确了本《办法》适用的主体是海关进出口货物,这是基于目前海关化验的样品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货物。此外,《办法》还在第十九条规定:海关对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和进出境物品的化验比照本办法执行。比原先的《规定》扩大了比照执行的范围,把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也纳入了《办法》的管理范围。
(三)海关化验的定义。

[1] [2] [3]

上一篇:海关总署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办法》


相关文章:

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3号

业务热线(微信同号):18143453325

业务邮箱:2848414880@qq.com

业务QQ:2848414880

目标:致力于帮助中国企业出海淘金

使命:为国内企业跨境出海提供动力支持

愿景:打造用户期待和尊重的外贸服务商

Copy © 外贸巴巴 www.waimao88.cn 版权所有备案号:浙ICP备1801312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