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
许可内容:
海关批准长江驳运船舶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转运业务的活动。
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34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署令第8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实施细则》([85]署货字第1097号)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1、承运企业及其船舶应先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具备海关加封条件的货仓;
3、符合海关监管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申请表》(附件1);
2、承运企业及船舶相关情况的证明文件;
3、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办理程序:
1、船舶负责人填写《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申请表》,并向船籍港海关递交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海关受理;
2、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批准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各海关监管部门
办公地址:详见各海关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详见各海关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详见各海关联系电话
附件:
1、《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申请表》;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