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解读海关行政诉讼范围
在与海关在日常交往中,企业难免会对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对此,企业除了向上一级海关提起行政复议之外,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企业对海关的哪些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呢?
行政诉讼的范围与行政复议的范围一致,大致包括以下几类:
对海关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包括对海关作出的罚款、警告、没收货物、追缴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业务、取消报关资格等。
对海关作出的收缴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扣留走私嫌疑人。
对海关作出的强制措施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扣留货物、运输工具、账册、单证等。
对海关收取担保的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税款强制措施等。
对纳税争议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归类、审价、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汇率、减免税、追补税等。
对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申请设立保税仓海关不予批准等。
对海关检查和查验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有关场所,查验货物、物品等。
对海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货物、责令改正、责令拆毁等。
对海关作出的稽查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企业由A类管理降为B类管理等。
对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海关办理报关、货物放行等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海关违法收取滞纳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海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海关没有按照规定公开信息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中,除纳税争议的事项外,当事人都可以直接起诉。对于纳税争议事项,当事人需先向海关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然,海关的行为中也有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渠道解决的,这些行为有哪些呢?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这类行为主要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一般认为,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由裁量权就国家重大政治问题所采取的行为,属于政治性行为而非纯法律行为,若采取这类行为失当,国家机关及其首脑只承担政治责任,而不承担法律责任。而法院属司法机关,只有权审查法律行为,追究因国家行为产生争议的法律责任。
海关作为执法机关,基本上不存在国家行为,但在外交事务中与国外海关及相关海关组织之间的交往与签约,是代表国家行使的权力,也属于国家行为的一种,对这种行为,当事人不能起诉。
抽象行政行为
依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决议、命令,只有其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级人大常委会才有权撤销。
人民法院不享有确认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否与宪法、法律或行政法规相抵触,从而有无法律效力的权力。因此,当事人如果对这些抽象行政行为有异议时,可向制定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以及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步骤就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更高层次的法律文件相抵触或者同等法律效力的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相互矛盾,应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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