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34520]
问题标题:关于iphone4自用邮寄
问题内容:尊敬的上海海关您好。我朋友于9月14日通过ups从挪威往中国邮寄个人物品(2只iphone4手机),是我挪威的朋友作为中秋礼物送给我和妻子自用的。货物单号为H8166310801,我查询ups网站包裹已在上海,状态为“货栈扫描”。联系ups清关员的答复是超出限额只能退运。我现在想问的是,2只iphone4手机真的朋友在不知道中国海关法律且没事先告知我的情况下作为礼物送给我,我收到也绝对是个人合理自用的,我也愿意按照海关法律征税,这种情况下我可以办理清关吗(ups的答复是不能个人自己办理)?万分感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所以,邮寄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并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值,验放进出境邮件时,对个人收寄的物品,原则上以限值决定是否允许进出境,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个人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