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22236]
问题标题:保健食品进出口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人员,关于保健食品进出口,我司目前在广州市经营保健食品零售/批发业务,已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但由于「食品安全法」,药监局无法进行「保健品经营流通许可证」的审核,药监局表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企业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属于合法经营,我局不会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而予以查处。」,那么我司是否仍可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进出口,希望贵司能提供意见,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25671700: 您好!对于您的提问现具体答复如下:海关根据工商部门审批的企业经营范围对企业的进出口活动进行监管,对于在进出口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具体商品则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对于你司是否可以以保健品的名义进行进出口,只要你司在营业执照审批范围内,且进出口的商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对需要许可证件的能够提供相关的许可证件就可以进行进出口活动。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