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94910]
问题标题:电子帐册下的外发加工相关问题
问题内容:海关老师: 你好! 我想请问电子帐册下的外发加工,经营企业A外发给某承揽企业(B)(全部工序,货物不运回),有没有外发时间的限制?假如主管审批的时限为半年的话,届时经营企业A能不能再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可以延期几次?关于以上问题海关总署有没有明文规定规定了外发加工的时限和可以延期的次数,请老师指导,感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武汉海关
答:尊敬的武汉海关门户网站用户,您好!感谢您的来信咨询,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1号规定,外发加工的有效期不能超过对应企业《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和纸质手册)的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假如主管审批的时限为半年的话,只要时间不超过电子账册核销截止日期即可延期,总署无明文规定延期次数。 如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再次咨询或通过海关“12360”统一服务热线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