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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4号(关于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征收反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0〕24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4-10【生效日期】2010-4-10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即取向电工钢,下同)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同时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征收反补贴税,期限为5年(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4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税则号列:72251100和722611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反补贴税税额=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

 三、凡申报进口取向性硅电钢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和俄罗斯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或俄罗斯的,海关应当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及最高反补贴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或俄罗斯,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或反补贴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四、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征收反倾销税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征收反补贴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反补贴税的征收比照上述公告中对反倾销措施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1号

   2.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反倾销税及反补贴税税率表









二○一○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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