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31877]
问题标题:关于海关总署第38号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想请问下,海关总署第38号公告中提到“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木螺钉、自攻螺钉、螺钉和螺栓(杆径大于6毫米)和垫圈,以及非用于民用航空器维护和修理的”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时,应分别填报为7318120001、7318140001、7318150001、7318210001和7318220001;其他碳钢紧固件应分别填报为7318120090、7318140090、7318150090、7318210090和7318220090”其中所提到的木螺钉、自攻螺钉、螺钉和镙栓(杆径大于6毫米)和垫圈应该怎么理解?是”木螺钉、自攻镙钉、螺钉和螺栓这三个都是按照杆径大于6毫米来区分是否征收反倾销税,还是只有螺钉和螺栓这一项是按照大于6毫米来区分是否征收反倾销税?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杆径大于6毫米”只是用来约束“螺钉和螺栓”的,即只有“螺钉和螺栓”按照此标准来衡量是否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