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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9号(关于吉林省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9号(关于吉林省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 |
2010-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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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运输工具监管类 |
【文 号】总署公告〔2010〕49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0-8-4 | 【生效日期】2010-8-4 |
【效 力】[有效] |
【效力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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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促进利用境外港口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合作,现对吉林省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系指国内贸易货物由我国关境内一口岸启运,通过境外运至我国关境内另一口岸的运输方式。
二、允许吉林省内贸货物从珲春圈河口岸出境,经朝鲜限元汀里-罗津港换装作业,从上海、宁波口岸复运进境。
三、试点阶段允许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仅限于吉林省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一)吉林省人民政府出具的认可文件;
(二)《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申请表》(见附件1);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四)符合海关规定的银行保函等担保;
十一、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要求向海关申报。在跨境运输货物出境前,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备案清单》(见附件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联系单》(见附件3)向出境地海关申报。跨境运输货物进境后,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备案清单》(见附件4)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具体填制说明见附件5、6。
十四、跨境运输的内贸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离开我国关境内一口岸出境起3个月内运抵我国关境内另一口岸。逾期未运抵的,除不可抗力的外,视同出口货物处理,由纳税义务人向海关办理相关的申报纳税手续;海关将取消该经营企业继续从事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资格,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十五、经营企业如有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情事的,海关依法进行处理。
十六、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备案清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联系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备案清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出)境备案清单填制说明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联系单填制说明
二○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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