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课堂 外贸网站 外贸SEO 付费广告 社交营销 外贸营销 外贸推广 外贸知识 外贸政策 外贸百科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贸课堂 > 外贸知识 >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1号(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1号(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1号(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
2010-08-11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0〕51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8-11【生效日期】2010-8-1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8月12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47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8月12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税则号列:29173611),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7号.tiff

   2.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税税率表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上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4号(关于备案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文字标志“东方之


相关文章:

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3号

业务热线(微信同号):18143453325

业务邮箱:2848414880@qq.com

业务QQ:2848414880

目标:致力于帮助中国企业出海淘金

使命:为国内企业跨境出海提供动力支持

愿景:打造用户期待和尊重的外贸服务商

Copy © 外贸巴巴 www.waimao88.cn 版权所有备案号:浙ICP备1801312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