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导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建国初期,国内物资商品匮乏,经邮递渠道进出境物品总量较小且内容单一,主要为个人物品。从照顾侨眷出发,海关根据国家整体政策,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给予一定幅度的免税优惠。根据形势的发展几经调整,1994年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其中规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800元,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其他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内商品极大丰富,市场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部分进境邮件个人物品不再用于亲友间馈赠,而是用于个人消费。海关当初制定的照顾侨眷需求优惠政策的作用已经弱化。更为重要的是,进境邮件个人物品已由馈赠性质向交易目的转变,特别是随着网络购物、“海外代购”等新兴跨境交易方式迅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企图将所经营的进口货物拆分成多票,伪报为个人物品,利用海关个人物品免税额优惠规定,通过邮递、快件渠道进境,逃避海关税收和贸易管制。这种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逃避了国家对进口货物的管制,也使商品在缺乏安全、卫生和质量监管的情况下流入国内市场,消费者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对消费者的利益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为打击不法商家以个人物品名义运进大量实为贸易性货物的行为,同时兼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海关总署适时对外发布了《公告》,明确从2010年9月1日起,对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应征税款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1.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2.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3.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4.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按照货物办理通关手续。
5.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
(二)“新”、“老”规定的主要变化《公告》对个人邮递进境物品管理措施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进口税起征点方面。新规定对老规定中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和1000元保持不变,但对免税额从原来的400(寄自港澳)和500元(寄自港澳以外)统一调整为50元人民币起征。
三、要点解读
(一)对于征税税额起征点人民币50元的理解《公告》第1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也就是说免税额由原来的500元调整为50元人民币。以邮寄奶粉为例,一罐一公斤重的奶粉,按照10%的税率每罐应缴纳进口税20元,按原来500元的免税额规定,一次可以邮寄免税25罐奶粉;而9月1号《公告》正式实施之后,按照50元人民币免税额,一次只能邮寄2罐免税的一公斤装奶粉。
(二)“对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的理解《公告》第3条规定:“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例如一个价值4500元的皮包,虽然超过了1000元的限额,但由于皮包是不可分割的物品,可以按照个人物品办理通关纳税手续。即按照20%的行邮税率,缴纳900元的税款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