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褐煤(税号:27021000、2702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3%的最惠国税率。
二、取消空载重量在25吨及以上但不超过45吨的客运飞机(税号:88024010)的1%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5%的最惠国税率。
三、自2013年8月30日起,申报进口税号27021000和27022000项下的褐煤,其商品编号仍分别填报为2702100000、2702200000;申报进口税号88024010项下的飞机,商品编号一律填报为8802401000。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