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原告将该份大副收据在辉博公司换限一套由辉博公司签发的正本提单。5月6日11:05时,"希拉3号"轮抵蛇口港。原告出示辉博公司签发的正本提单提货,船东拒绝承认该份提单。原告又换回大副收据,要求船长放货,同样遭到拒绝。船长要求原告出示正本提单,原告无法出具船长所要求的正本提单,而不能提货,遂纷争成讼。5月10日,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被告所属的"希拉3号"轮,并支付了5000元港币的诉前保全申请费。广州海事法院于5月11日作出扣押船舶命令。船舶扣押期间,原、被告就提货达成了协议。被告于5月25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供了300,000美元的担保。广州海事法院于5月26日解除了对"希拉3号"轮的扣押。199年6月7日,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450,000美元及律师费和其他办案费用。
被告答辨并就原告申请扣押"希拉3号"轮、导致被告损失186,850美元提出反诉。 【审判】
经广州海事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80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46条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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