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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谁有权查封出口退税账户?

山东五矿输掉一场官司,没想到出口退税专用账户也被查封 山东中行执行国家政策,没想到要面对难以估量的贷款风险

退税账户是否属于质押,没想到相关法律法规至今仍为空白

最近,全国首起查封执行出口退税专用账户退税款案在山东省青岛市发生。此案引起了有关各方的强烈反响,也引发了不同的观点和争论。无可回避的是,本案所揭示的查封出口退税权专用账户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如不能善加解决,将会成为中国外贸出口乃至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隐患。

一场官司衍生出一场危机

2003年7月28日,就(香港)华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鲁公司)诉山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五矿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3)鲁民四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山东五矿公司支付华鲁公司5293851.89港元。

2003年9月1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2003)青执二字第1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山东五矿公司持有的价值318.5万美元的山东五矿—小野田石材有限公司的股权,并于同日执行走山东五矿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66700元。

但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2004年1月8日,青岛市中院查封了山东五矿公司在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设立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中的退税款人民币530万元,并于2004年4月7日扣划了上述退税款。

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被查封,退税款被扣划,以执行一起经济纠纷的判决,这在国内是首例。但这个第一次,却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

首先,山东五矿公司认为,青岛市中院对其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查封属于超标的查封。因为,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法院应当执行的标的是5293851.89港元的财产。而在此之前,法院已经冻结了山东五矿公司价值318.5万美元的山东五矿—小野田石材有限公司股权,该股权评估价值为1799万元,足以满足本案的要求。

但这还不是问题的关键,更重要的是,查封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并扣划退税款,引发了一系列连锁效应,建立在一种事实平衡上的出口退税质押权被打破,国家、企业、银行、法律,一时间都被抛上了风口浪尖。问题已经无法回避: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到底是不是一种质押?谁,因为什么,可以查封这个账户?作为一种贷款性质的账户,银行的利益怎样得到保证?……而这一切的焦点,在于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所拥有的特殊的身份。

一份通知带出来一种平衡

2001年前后,由于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款被长期拖欠,企业资金严重短缺,影响了外贸出口的发展。为支持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解决出口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困难,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与当时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1年8月24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

该通知规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为防范贷款风险,通知明确指出:“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退税款是出口企业偿还贷款的保证,商业银行应要求企业在退税款到位后归还该项贷款的本息”,“要确保贷款企业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唯一性,保证退税款退入该专户,不得转移”。

其实针对出口退税的贷款问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已于2001年7月7日下发了《山东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专项贷款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01】62号),该办法确定了专项贷款“税款质押、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安全收贷”的原则,同时规定:退税款划入专户后,首先用于归还专项贷款本息。《办法》明确了退税款的质押性质,规定在专项贷款本息未还清前,不挪作他用;司法部门在处理企业其他债务纠纷时,银行发放的专项贷款依法优先受偿。

应当说,这些政策的出台,有力的解决了外贸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促进了外贸出口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出口退税的质押也成为了一个热点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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