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端概况
1997年7月16日,美国根据《WTO谅解》第4条、《GATT》第22条第1款、《农产品协议》第19条、《进口许可证协议》第6条要求与印度磋商。美国提出,印度对农产品、纺织品和部分工业产品的进口限制,包括印度1997年;月22日通知WTO的2700多种农产品和工业产品的关税,不符合印度根据《GATT》第11条第1款、第13条第11款,《农产品协议》第4条第2款和《进口许可证协议》第3条应当承担的义务。
同时,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新西兰和瑞士也分别要求就同一问题与印度磋商(各自的编号分别是WT/DS91、WT/DS92、WT/DS93、WT/DS94、WT/DS96)。随后.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新西兰和瑞土又要求加入美国与印度的磋商。1997年9月17日,美国与印度进行正式磋商。日本作为第三方参加了磋商。
1997年10月3日,美国请求成立专家组,1997年11月18日.DSB决定成立专家组,其职权范围是:“根据美国在编号为WT/DS90/8的文件中涉及协议的有关规定。审查由美国在该文件中向DSB提出的事项,作出决定以协助DSB提出建议或作出这些协议规定的裁决。”1998年2月10日,美国请WTO总干事决定专家组人选,2月20日,总于事指定Celso Lafer、Paul Demaret和Richard Snape三人组成专家组。1998年5月7日。6月22、23日,专家组与双方会晤。1998年12月11日、专家组向双方提交了报告。1999年4月6日,专家组报告分发给WTO各成员。专家组认定印度的这些措施违反了《GATTl994》第11条第1款、第18条第11款,《农产品协议》第4条第2款:专家组也认定了这些措施对美国在《GATT 1994》和《农产品协议》中享有的利益造成了丧失和损害。
1999年5月25日。印度向DSB提出上诉,6月4日印度提交了上诉材料.6月21日美国提交了被上诉方材料。上诉机构由Claus?Dieter Ehlermann(主持上诉机构的委员)、Said EI-Naggar和Mitsuo Matsushita三人组成。1999年7月11日,上诉机构开庭审理本案。8月23日,上诉机构作出了报告19月22日DSB通过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在1999年10月14日DSB会议上,印度表示愿意执行USB的决定,考虑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平衡委员会(BOP)和GATT、WTO专家组一般对消除国际收支平衡限制都给予较长期限的做法,并且考虑到印度是发展中国家,专家组建议本案的执行期可能需要比15个月更长的时间。印度表示愿意与美国就执行期磋商达成一致意见。1999年12月28日,争端各方已就实施期限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实施期限为2000年4月1日,除了印度通知美国某些关税项目合理期限截止到2001年4月1日外。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印度同意在取消对美国进口的协议中涉及产品数量限制时,给予美国不低于其他成员的待遇。
D.M.H. DI MIAO YOU YI Italy
程序概要
一、专家组程序
(一)事实认定
本案涉及的是印度对2714种产品的进口数量限制。1996年7月,印度向WTO发出通知。称为国际收支平衡需要及其他原因,将对2700余种产品实行数量限制。实际上.自1957年以来,印度经常在国际收支平衡委员会中就这一问题与其他成员磋商。1994年国际收支平衡委员会曾表示赞赏印度进行经济改革的勇气.鼓励印度继续推行贸易自由化。1995年底和1996年1月再次磋商时,委员会注意到下列情况:由于印度采取的经济政策,其贸易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大大增加,外贸上升,外汇储备稳步增加;而在磋商前的几个月,印度经济情况有所下降,投资增长减缓,财政赤字和外债水平仍然很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只要坚持明智的宏观经济政策。印度可以在两年内转向没有数量限制的、以关税为主的外贸体制。自上次磋商以来,印度已经开放了部分消费品进口,但绝大多数产品进口仍然受到数量限制。印度提出.现阶段立即取消数量限制既不现实,也不可行。许多成员考虑到印度国际收支情况.支持印度根据《GATT》第18条第2款继续实行数量限制;但也有许多成员认为,根据印度的国际收支现状,它已没有理由继续实行数量限制,因此要求印度制定取消数量限制的时间表。为此.委员会欢迎印度于1996年10月再次磋商,并将其仍在维持的数量限制措施通知WTO。1997年初,磋商又一次进行,委员会注意到: 1995年以来,印度经济状况稳定发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表示印度不存在外汇储备不足的情况,数量限制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取消。但印度仍然认为立即取消数量限制会影响其经济发展。委员会同意在1997年6月再次开始磋商。1997年5月.印度向WTO通知了它准备在1997?2002年继续维持的数量限制。同时,印度提出了从1997年4月1日起,用9年时间分三个阶段逐步取消数量限制的计划。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代表表示,印度国际收支状况与上一次磋商后没有变化。在国际收支平衡委员会的例会上,与会代表赞赏印度为取消数量限制所作的努力,但许多成员对印度计划所需要的时间之长表示出不同意见。在这次会议上,印度提出了新的7年计划,大多数产品在前两个阶段(每一阶段3年)取消数量限制,敏感产品和关税约束税率低的产品在第三阶段取消。由于对这一方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委员会主席于7月1日宣布结束磋商,将各方观点报告常务理事会。
印度对进口产品实行数量限制的主要依据是印度关税法和外贸法。根据这些法律,印度外贸实行经营许可制,许可证上应标明进口价值和数量。1997?2002年进出口政策包括一份进口否定清单,提出了进口的各种程序和条件,以及取得特别进口许可证的条件。印度就是通过这份清单管制进口的。要进口属于清单范围的产品,必须申领进口许可证,其手续非常繁杂,条件也很苛刻。
(二)程序问题
1.印度要求延长答辩期
专家组程序开始之后,印度根据《WTO谅解》第12条第10款要求延长其提出答辩的期限,理由是印度新一届政府刚产生,许多职位还未任命。无法按规定期限提交答辩材料。美国反对延长时间,认为印度已经有足够的时间作出答辩。专家组指出,印度确实可以在更早的时候提出延长期限的问题,但考虑到《WTO谅解》第12条第10款的规定。考虑到印度政府重组,又考虑到重新安排5月会议的困难,专家组决定给印度10天额外时间作出答辩。
2.专家组是否应当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商
在程序进行过程中,专家组决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商,美印双方对此持不同看法。美国认为《GATT》第15条第2款要求WTO在某些问题上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商,这里所说的WTO也包括DSB的专家组;印度则认为只有WTO及其理事会有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磋商。《WTO谅解》第13条第2款允许专家组“向它认为恰当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征求信息和意见”.专家组认为,不管对《GATT》第1;条如何解释,根据《WTO谅解》第13条,专家组有权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咨询有关印度的外汇储备和国际收支平衡方面的意见。虽然国际收支平衡委员会也征求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意见,但专家组认为.委员会并未对此作出结论,再加上这一期间印度的收支平衡状况可能有变化,专家组有必要再次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意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98年7月17日答复了专家组的书面咨询。专家组在分析本案时充分考虑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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