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出口限制看来最初是在1935年出现的,那时限制日本对美国的纺织品出口。但是出口限制是在过去10年左右的时间里才被普遍地采用的。附表中列出了将近100项重要的、已知的出口限制。实际的数字可能大得多,因为据说,出现各种各样工业对工业与政府对工业的不加透露的安排。在已知的出口限制数字中,55项是限制对欧洲共同体或它的个别成员国的出口,32项是限制对美国的出口。总的来说,实行出口限制是要保护在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成员国中的市场上的工业,在这些市场上某些发展中国家、东欧国家或日本已成为主要的竞争者。事实上,这些国家的出口目前已由大约80项出口限制措施所限制。 上列数字并不包括多种纤维协定。多种纤维协定连同它的前身u2014u2014棉纺织品长期安排(1962u20141972年)u2014u2014是出口限制的模式。多种纤维安排是一项违反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经谈判达成的多边协议,它依据的原则是:作为纺织品主要进口者的工业国,需要特别的保护以防止在正常情况下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成本较低的出口品u201c扰乱市场u201d。在它的主持下,缔结了各种各样的双边出口限制协议,这些协议包括大约50%的纺织品和成衣贸易。此外,正如附表中指出的,这个部门在多种纤维协定范围以外有11项已知的出口限制。结果是,在纺织品和成衣的世界贸易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受控制的,因而并不听命于国际贸易的正常力量。
除了纺织品和成衣以外,钢铁是受出口限制影响最大的产品类别。自从美国与一些欧洲的和日本的出口者在1968年谈判了这个部门中的第一个限制协议以来,钢铁贸易总额中大约1/4属于出口限制范围,它影响几乎所有主要第三国供应者对美国和欧洲共同体的出口,也影响欧洲共同体对美国的出口。农产品的出口也受到出口限制安排的限制,这主要是从农产品产量较高的国家,如澳大利亚和阿根廷对欧洲共同体的出口。在汽车和运输设备以及电子产品和机械工具方面,日本出口者对于它们向欧洲共同体和美国的销售都加以限制,而在鞋类方面,一些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国家的市场受南朝鲜出口者的出口限制安排的保护。
根据一种计算方法,在1984年,世界贸易总额的大约10%以及非燃料贸易的12%,是属于出口限制范围的(根据即将出版的《世界经济》中M·科斯特基写的《出口限制安排》一文)。这个研究报告还估计,在同一年,日本对欧洲共同体的出口的大约38%,以及日本对美国的出口的32%属于出口限制范围。其他评论家估计,在1983年,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的世界贸易额中大约11%是受出口限制安排限制的。此外,在80年代初期,这个百分比看来在迅速上升。根据一项估计,亚洲的新兴工业国和日本的出口中受出口限制影响的份额,从1980年的大约15%上升到1983年的大约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