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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片和音像制品管理

 问:国家对进出口电影片和录音录像制品如何管理?

 答:为了有利于国际间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和普及科学知识,同 时,防止对我国政治、文化、道德造成危害,国家规定,对进口电影片和进出口录音录像制品,都由国家指定部门办理,海关根据国家规定验凭有关证明放行。
  国内企业与外商进行来料加工的唱片,有声录音带和录像带复录生产业务,其进口原材料企业所在地海关凭广播电影电视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与外经贸部或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产品全部外销,不得内销;录制节目须有外商所在地的版权证明并保证没有反动和色情、淫秽内容。

 问:哪些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1、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污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的。
  2、具体描写性行为或淫秽色情的。
  3、宣扬封建迷信或凶杀、暴力的。
  4、其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
  5、旅客携带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
  6、散发性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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