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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解读《海关总署关于在中哈边境口岸试行统一的载货清单的公告》

  一、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根据2007年8月底中哈两国海关领导人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海关委员会署级会谈纪要》,双方商定于2007年12月15日之前,在中国的都拉塔、哈萨克斯坦的卡勒加特口岸启动海关联合监管第一阶段试点工作,并同时使用《载货清单》。为了配合中哈海关联合监管第一阶段试点工作的实施,总署制发了本公告。
  启用中俄文本的《载货清单》作为进出中哈边境口岸的承运人向双方海关申报的单证,是双方海关联合监管第一阶段试点的重要内容。该《载货清单》一份3联。其中,第一联是出境国海关留存联;第二联是进境国海关留存联;第三联是承运人留存联。
  二、与现行办法的主要区别和意义
  目前,进出中哈边境的运输工具及货物的承运人,须按中哈各自通关规定分别向中、哈海关进行申报,中哈海关也只办理各自通关手续,不与对方海关联系。启用统一的《载货清单》后,承运人在一次填写后即可分完成向双方海关的申报,承运人、进/出境海关各留取一联。
  这一做法有助于提高中哈海关监管进出境货物及运输工具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形成对有关信息的统一认识,也将有助于提高双边通关效率。
  三、对管理相对人有何建议
  建议管理相对人在使用前认真阅读相关“填写规范”,分清必填项和选填项,以便顺利使用。

上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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