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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3年第44号公告

海关总署2003年第44号关于在复审期间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3年 第44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已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开始期终复审调查(附件1)。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在复审期间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具体事项如下:

一、自2003年7月10日起,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税则号48010000、48026110、48026910,产品规格为每平方米重量45克、46克和48.8克等,宽度为781毫米、787毫米、762毫米、1562毫米等),继续按照反倾销税税率表(新闻纸)(附件 2)所列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二、凡进口经营单位(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新闻纸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新闻纸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海关按照附件2所列的其他加拿大公司适用的比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加拿大、韩国和美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证据也无法确定生产厂商的,海关按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比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新闻纸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执行。

四、对于经海关检验归入税则号48010000 、48026110、48026910项下的新闻纸,如企业认为其进口的货物并非用于印刷报纸、刊物而不应适用反倾销措施的,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决定是否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海关总署将根据商务部的决定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8、29号)

2.反倾销税税率表(新闻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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